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壹元;相對人丙○○、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47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丙○○、丁○○○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新台幣(下同)680元,其中29元業於90年3月13日退還,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22,950 由聲請人墊付第一審送達郵費 651第一審旅費 800合 計 24,401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