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32號
- 上訴人
- 乙○○ 臺北市○○○路○段26號7樓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三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