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遠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270 號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