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466號
- 上訴人
- 僑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