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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2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訴字第92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2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