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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離職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姚淑卿
原告
劉淑敏
原告
蔡佳蓉
原告
姚俊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乙○○」「丙○○」「丁○○」「甲○○」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姚淑卿」「劉淑敏」「蔡佳蓉」「姚俊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離職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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