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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告
賈天勵等41人姓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
被告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璽安」記載,應更正為「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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