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26號
- 原告
- 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因向被告貸款而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以便被告得隨時占有機器設備,該契約書第11條並已約定:「本契約以甲方(即被告)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因本契約涉訟時,甲方暨乙方(即原告)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惟兩造間實無買賣之意思,系爭附條件買賣契約即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不存在,爰起訴確認系爭契約無效等語,乃就一定法律關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