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誠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誠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各為新台幣(下同)540,000元、8,2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123,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