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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誠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誠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各為新台幣(下同)540,000元、8,2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123,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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