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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順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甲○○、辛○○、乙○○、丙○○、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