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順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甲○○、辛○○、乙○○、丙○○、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