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文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上字第356號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78,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