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 原告
- 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己○○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1項金額之記載「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肆萬捌仟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肆拾肆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