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 原告
- 僑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31萬7,718元(暫先核計至民國97年8月31日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