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7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47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附表編號1、2,二筆款項、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477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附表編號1、2,二筆款項、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