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恆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保險字第9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