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傅中樂
- 原告奕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奕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奕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1109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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