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奕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聲請人
- 奕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即債務人)
- 相對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1109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葉志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