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興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景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 人上訴理由係以:被上訴人起訴請 認定前審判決以當事人未提出之事 第241條規定,已違背民事訴訟 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之必要,又原審僅以被上訴人之函文內容推論其已盡舉證責任,所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其適用,亦有加以闡釋之必要,則本件上訴所涉及之法律意見具有原則 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具意見如上。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