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興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景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琴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琴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興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鄭穎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
由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
人上訴理由係以:被上訴人起訴請
認定前審判決以當事人未提出之事
第241條規定,已違背民事訴訟
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之必要,又原審僅以被上訴人之函文內容推論其已盡舉證責任,
所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其適用,亦有加以闡釋之必要,則本
件上訴所涉及之法律意見具有原則
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具意見如上。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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