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2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
- 上 訴 人
- 即再審原告
- 興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 訴 人
- 即再審原告
- 景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琴
- 上 訴 人
- 即再審原告
-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琴
- 上 訴 人
- 即再審原告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 訴 人
- 即再審原告
- 興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鄭穎律師
- 被 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
- 由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
- 人上訴理由係以:被上訴人起訴請
- 認定前審判決以當事人未提出之事
- 第241條規定,已違背民事訴訟
- 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之必要,又原審僅以被上訴人之函文內容推論其已盡舉證責任,
- 所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其適用,亦有加以闡釋之必要,則本
- 件上訴所涉及之法律意見具有原則
- 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 具意見如上。
- 中 華 民 國 97
- 民事第六庭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