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勞訴字第5號撤銷考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號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勞訴字第5號撤銷考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