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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8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8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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