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8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李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