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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給付扶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原告
陳恬翎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5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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