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廣縉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岡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建字第101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