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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6號

上訴人
大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萬華區公所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捌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