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16號原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Evergree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華泓國際運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Trans Wa Ltd. ShenZhen Branch) 南東路2028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5年度海商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海商字第12號原告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原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是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