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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15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315號

聲請人
乙○○

             GR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在大陸死亡,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及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拋棄繼承人遲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2 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1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