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711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711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丙○○
共同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乙○○○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94年12月3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乙○○○之子女,於94年12月3日已知悉其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此有聲請人代理人甲○○到庭陳述內容可稽 (見96年1 月11日筆錄)。 查聲請人既於94年12月3 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遲至95年11月2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狀收文戳),已逾2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巫玉媛                                                                                                                   E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71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