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84號
- 聲請人
- 德翔航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代理人
- 汪士凱律師
- 相對人
- 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存字第四五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准予發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90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11月17日93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為訴訟費用之擔保,曾提供新臺幣243,912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453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1號判決確定,業已終結,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語,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裁定、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經調取本院93年度訴字第2905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1號民事卷宗、本院93年度存字第4536號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