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20號
- 聲請人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台中縣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由相對人為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經本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9 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然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關於第三審訴訟費用亦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三審訴訟費用部分,聲請人為委任律師提出答辯狀,乃支出律師費新台幣60,000元,有委任狀、收據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前開律師費新台幣60,00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