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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1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莉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1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字第1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合 計 27,63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10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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