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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3號

返還展售間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13號

抗告人
王僑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因95年度訴字第10513 號返還展售間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展售間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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