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8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因95年度訴字第10780號確認不動產租賃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