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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丁蓓蓓郭美杏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3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叁仟零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均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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