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3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人 即被上訴人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叁仟零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均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