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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6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66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6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