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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01號

原告
丁○○
被告
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3年2 月22日透過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慶房屋),向被告戊○○、乙○○購買門牌號碼為台北縣永和市○○路128號2樓之房屋及該屋之基地。其於94年11月間發現因地政機關測量錯誤,導致該房地登記之面積與實際面積,誤差達40.1平方公尺,其因此受有損害,爰分別依據土地法第68條及其與被告永慶房屋、戊○○、乙○○間之契約,請求彼等負賠償之責等語。惟查:被告中和地政事務所位於台北縣中和市,原告對之提起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又依據原告透過永慶房屋與被告戊○○、乙○○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4條規定,已約定因此交易之爭議涉訟,合意以系爭房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原告對該等被告提起之訴訟,亦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0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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