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78號
- 原告
- 傑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瑞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1段35號8樓,此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葉志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