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傑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瑞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78號原 告 傑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瑞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1段35號8樓,此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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