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9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3197號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3197號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