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98號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戊○○
原告
丁○○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被告
乙○○ 住台北市○○街136巷29弄55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漏載「原告丙○○、戊○○、丁○○之訴駁回」,應予以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原告丙○○、戊○○、丁○○之訴為無理由,本院上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