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98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丙○○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同上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街136巷29弄55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漏載「原告丙○○、戊○○、丁○○之訴駁回」,應予以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原告丙○○、戊○○、丁○○之訴為無理由,本院上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