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80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訴字第418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註、另甲○○提起上訴部分,聲請訴訟救助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