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75號
- 原告
- 星霈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孝甄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