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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75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75號

原告
星霈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7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支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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