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93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鈞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惠琳律師
- 被告
- 慈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邱新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查:
(一)聲明第1項:原告林照寬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二)聲明第2項:原告乙○○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三)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將股東名簿所載原告林照寬600股股份變更為原告丙○○,並將原告丙○○姓名住所登載於股東名簿,應認原告林照寬請求被告塗銷伊於股東名簿之登記,而原告丙○○請求將自己登載於股東名簿,均為行使其股東身分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四)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將股東名簿所載原告乙○○400股股份變更為原告丁○○,並將原告丁○○姓名住所登載於股東名簿,應認原告乙○○請求被告塗銷伊於股東名簿之登記,而原告丁○○請求將自己登載於股東名簿,均為行使其股東身分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五)聲明第5項:原告丙○○請求被告交付股票600股,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六)聲明第5項:原告丁○○請求被告交付股票400股,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七)據上,原告甲○○共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原告乙○○共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原告丙○○共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9,500元,原告丁○○共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7,300元。
然原告等人起訴僅共同繳納3,000元,茲依原告人數共4人平均計算,應認原告等人各業已繳交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各750元,原告甲○○尚欠第一審裁判費5,250元,原告乙○○尚欠第一審裁判費5,250元,原告丙○○尚欠第一審裁判費8,750元,原告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