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35號
- 上訴人
- 宏得寶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之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間95年度訴字第813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