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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35號

上訴人
宏得寶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間95年度訴字第813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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