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2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訴字第92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訴字第92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