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醫字第6號
- 上訴人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被上訴人如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自不得以之為被上訴人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009號判例參照),且若第二審上訴關於被上訴人部分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589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96年12月20日本院判決並未對被上訴人丁○○裁判(該部分為上訴人於訴訟中所追加,業已遭裁定駁回),且上訴人第二審上訴關於被上訴人丁○○部分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依上說明,其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