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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醫字第6號

上訴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被上訴人如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自不得以之為被上訴人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009號判例參照),且若第二審上訴關於被上訴人部分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589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96年12月20日本院判決並未對被上訴人丁○○裁判(該部分為上訴人於訴訟中所追加,業已遭裁定駁回),且上訴人第二審上訴關於被上訴人丁○○部分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依上說明,其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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