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姚淑卿
- 原告
- 劉淑敏
- 原告
- 蔡佳蓉
- 原告
- 姚俊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毛國樑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乙○○」「丙○○」「丁○○」「甲○○」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姚淑卿」「劉淑敏」「蔡佳蓉」「姚俊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