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賈天勵等41人姓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忠勇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
- 被告
- 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璽安」記載,應更正為「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