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褚淑美
褚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褚鉊芳間關於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褚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褚鉊芳間關於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