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萬伍仟肆佰陸拾參元,應繳裁判費陸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池東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