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2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