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87號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池東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