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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確認地上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訴人
丁○○

      乙○○

      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係請求確認對於上訴人(即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2 小段第265 地號土地、面積77.75 平方公尺部分之地上權不存在。按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又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及第100 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此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故關於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前開規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9,018 元(計算式見如下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上訴人占用面積77.75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98年1 月公告地價
30,774元×10﹪×15=3,589,017.75(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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