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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告
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己○○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1項金額之記載「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肆萬捌仟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肆拾肆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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